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4835.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和质量的,每季度进行考核验收后申请付款,资金到位后支付该季度的服务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4835.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和质量的,每季度进行考核验收后申请付款,资金到位后支付该季度的服务费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4835.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和质量的,每季度进行考核验收后申请付款,资金到位后支付该季度的服务费用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4835.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和质量的,每季度进行考核验收后申请付款,资金到位后支付该季度的服务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25 —— 2026-01-24 五、服务地点
******中学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履约验收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人。
4、如因第三方不可控原因导致工期延迟,中标供应商可视情况向采购人书面递交延期申请,采购人批复同意后,方可延期。
5、验收要求:中标供应商完成项目季度的全部工作内容,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书面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履约验收书。
6、履约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配备、服务内容及要求等的要求,如本项目含综合管理服务(协助校内其他大型活动场地布置及其他事项)、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卫生保洁服务、园林绿化服务、物业信息化设备的智慧化管理等内容,需满足整体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严格按照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服务地点、结算方式等商务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按季度分期验收。
②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整改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③中标人完成合同的工作内容,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书面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履约验收书,项目履约验收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等。抽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7.对乙方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进行4次全面的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8.负责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0.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物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5.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6.制定物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7.拟定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每半年向甲方上报财务开支情况并作出说明。
8.对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10.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11.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保险并对保安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5.乙方应当接受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6.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未完成约定任务或未达到服务标准,或师生满意度测评未达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可视情节予以罚款。履约严重不到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成本补偿,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分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 合同的中止
2.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 合同的终止
3.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3.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3.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本协议未定约定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